ANS:
版大您好,我以簡單的說法給您做敘述~
(1).第一拍 , 第二拍 , 第三拍 → 這三種均是『一般程序』
(2).公告應買(三個月) , 第四拍 →這二種均是『特別程序』
‧‧‧‧‧‧‧‧‧‧‧‧‧‧‧‧‧‧‧‧‧‧‧‧‧‧‧
註解:
在司法程序上,正常拍賣程序只有『一般程序』,因特別程
序需通過【債權人】或【債權銀行】之同意,才會執行,
『特別程序』,分成二種
(1).公告應買:
意思是說,法院會以第三拍流標之底價,公告出來,為期
3個月,若有意標購此屋者,只需以第三拍之底價金額,
遞上《應買狀》就可參予標購,因沒有競標之金額,故
以誰“先”遞《應買狀》至法院,為得標者。
(2).第四次拍賣:
因第四次拍賣,也是所有拍賣最後一個程序,所以拍賣之
金額,是最低金額,但先決條件就是“3個月沒人應買”,
才會『打8折(三拍打8折)』,再到第四拍,此時就需到投
標室,寫標單~看誰投標之金額最高,為的標者。
PS:
第一次拍賣 ─┐
第二次拍賣 ─│→ 這四種均是
第三次拍賣 ─│→ ~~~定『時間』,比『價錢』
第四次拍賣 ─┘
公告應買 → 定『價錢』,比『時間』
全站熱搜
留言列表